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忠诉被告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忠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李**与张*、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李**、永诚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天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周口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中国移**有限公司、蓟县白涧镇大梨元头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匡满儒与于占洪、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刘**、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海中心支行与天津市**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