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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与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忠诉被告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忠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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