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中国移**有限公司、蓟县白涧镇大梨元头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阵营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蓟县白涧镇大梨元头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蓟县白**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一份,承包了大梨元头村村南的六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02年10月1日至2027年10月1日。2009年4月被告中国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与时任村书记的原告本人达成协议,租赁原告承包地内400平米土地建基站机房及铁塔,租赁期限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租金为每年10000元,同时原告按被告移动公司要求,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移动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移动公司将租赁费支付给原告,原告将场地交付给被告移动公司,双方没有任何争议。2015年2月27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移动公司既不向原告支付租赁费亦不拆除基站机房,原告多次找被告移动公司协商,移动公司却推三阻四,后原告得知,被告村委会在没有原告授权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8日与被告移动公司签订了基站用房(地)租赁合同。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基站用房(地)租赁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移**有限公司按年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停止使用之日止的租赁费,每年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上一届蓟县白涧镇大梨元头村民委员会已经届满,曾于2015年7月23日进行换届选举,但未能成功,现蓟县白涧镇大梨元头村民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原告起诉的被告蓟县白涧镇大梨元头村民委员会主体尚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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