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诉被告陈*及第三人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承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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