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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诉被告陈*及第三人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承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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