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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冯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28日生育一女,名冯**。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惰,不照顾婚生女。2013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被告私自取走家中存款进行赌博,或者将家中财产私自抵押,导致家中财产挥霍一空,并背负高额债务。2015年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监狱。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28日生有一女,名冯**,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天津**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于天津**狱双口分监狱服刑。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刑期不长,不希望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应认定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各种矛盾影响夫妻关系和睦,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相互包容,营造完美的家庭生活。另,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出狱后努力维护、增进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对此原告亦应予以考虑。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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