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凯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被告魏*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凯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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