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海新区塘沽起明气体销售处与被告天**有限公司、胡**、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海新区塘沽起明气体销售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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