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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责任公司与蒙瑞**公司(MONWRY SHIPPING 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责任公司诉被告蒙瑞**公司(MONWRYSHIPPING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树立、张**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起诉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告蒙瑞**公司所属的“MVLAIWUSTEELHARMONIOUS”轮,并责令被告提供人民币8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2015年3月20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商维巍,被告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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