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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荣**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股东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4)宁*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袁**,被上诉人天津荣**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2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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