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李**、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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