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长春与王**、博纳斯**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长春与被告王**、博纳斯**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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