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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该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被告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的居住地均为河西区,被告外地人口居住证的地址虽为“科**司”(大港),但被告实际并未在此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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