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韩**、王*、阳光财产**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诉。
诉讼费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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