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海**责任公司与天津市**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销售中心、第三人天津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予以批准。原告在缓交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用,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原告仍未交纳。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天津**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销售中心、第三人天津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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