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东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释明,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