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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海**责任公司、天津**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东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释明,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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