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连江与白**、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白**、贾**、永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撤诉。

诉讼费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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