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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公司与天**海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工程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0元,减半后收取558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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