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虹诉被告天津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虹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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