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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企业登记一案中,原告刘*新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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