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应履行将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xx号商铺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给付案款3601.5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询金融机构、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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