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张*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乔*与天津**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白**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徐**、徐**等与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产业协会与天津**茶苑茶行、天津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德**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崔**、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