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陈**已将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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