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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朱**、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向朱**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刘**与王**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应该对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朱**提交的《放弃买卖协议书》中刘**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朱**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王**提交意见称不同意二审判决,借款应由我个人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朱**借款发生在王**、刘**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主张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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