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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