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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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