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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津河东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河东支行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行为由,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河东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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