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河东支行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行为由,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河东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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