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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金新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柴*新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柴金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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