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柴*新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柴金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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