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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卫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卫诉称,原告在2015年8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依法申请公开并复制“2006年4月5日关于东堤头村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有关事宜的说明”的政府信息,被告受理后于2015年8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编号为2015-077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有故意隐瞒的行为,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应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不予公开。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编号为2015-077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请:1、确认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077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依法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

经审查,原告申请公开“2006年4月5日关于东堤头村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有关事宜的说明”的政府信息,但其本人已获取、知悉该信息的内容,且被告对该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原告在已获取政府信息内容的情形下,仍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明显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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