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销售中心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天津市**销售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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