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龙**限公司与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龙**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08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天津龙**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应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2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彭*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0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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