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龙**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08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天津龙**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应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2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彭*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0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