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限公司与厦门昶**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6674.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厦门昶**限公司已搬离公司注册地址,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查明的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厦门昶**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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