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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白二×。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现二人已分居7个月,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白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白二×独立生活时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偶有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白二×。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0月12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涉及到每个公民的人生大事,每个人对待结婚、离婚都应该持谨慎态度。在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偶有矛盾,但只要互相谅解和谦让,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并为子女利益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因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该款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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