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