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于文*与被告天津**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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