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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天津**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原告于文*与被告天津**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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