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中国人**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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