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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天津市北**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北**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东诉称,原告一家三口系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吴咀村村民,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2015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下发《关于刘*东拖欠吴咀村房租的处理意见》,决定暂停刘*东一家三口的一切村民待遇。被告上述决定已侵害原告一家三口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物权法》第63条第2款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村民待遇,并补发2015年中秋过节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事项涉及集体利益的分配,系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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