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华集**限公司与被告俊安(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庆华集**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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