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8元,退予原告一半3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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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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