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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祥**责任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祥**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祥**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祥**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祥**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祥**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祥**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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