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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有限公司与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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