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