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尹*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岳**与尹*、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岳**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尹*、霍**现下落不明,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没有机动车。尹*现位于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房屋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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