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天津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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