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限公司与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63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2月,北京市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北京华**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二○一四年十月工资差额三千八百二十九元八角三分;二、北京华**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千六百元;三、驳回张**的其他申请请求。

华**公司不服上述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其主要理由为: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华**公司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并非仲裁委认定的未举证。法律规定单独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但如果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证人证言应该予以认定。

张**表示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的第一项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符,故此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认定的事实,所作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故华**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第二项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所述,华**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华**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5]第638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华**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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