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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宫**、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我将自己的收入均交给被告掌管。被告自2014年11月起开始迷恋赌博,长期夜不归宿,挥霍家庭储蓄,经常旅游,不管孩子,不考虑我的感受。我多次劝说被告摒弃赌博恶习并希望其以家庭为重,但被告拒不悔改。由于我们经常口角,矛盾日积月累,隔阂越来越大。2015年12月,我与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述我夜不归宿、迷恋赌博、不管孩子、挥霍家庭储蓄均不属实。2015年12月中旬我们开始分居生活并非我要分居,而是原告家要分房占地把我轰出家门。我们的感情没有问题,也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并自2015年12月中旬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证人高**、徐**出庭作证,上述证人称曾于2014年11月左右与原告一起看见被告在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电子游戏厅赌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否认有赌博行为,并认为二位证人均系原告的朋友,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人证言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原告主张被告迷恋赌博,虽有两位证人证实看到过被告在电子游戏厅玩游戏,但不能证实被告是在赌博,更不能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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