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限公司与天津翔**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翔**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翔**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334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翔**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3340元;

二、查封担保人王*名下位于天**海新区塘沽XX里XX-X-XXX号房屋;

三、扣押担保人王*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69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