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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孙**与朱**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孙**因与被申请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孙**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朱**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朱**承担。主要理由:(一)再审申请人杨**、孙**未对被申请人朱**进行殴打,不存在任何过错,被申请人朱**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二)以再审申请人杨**、孙**作为原告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218案件经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件,本案二审中却认定原审事实清楚予以维持,两案判决结果自相矛盾。(三)在案件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杨**、孙**申请调取事发时的视频录像,二审法院调取后未予播放,未经当事人质证,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人杨**、孙**与被申请人杨**在塘**警支队上海道大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朱**爱人李**的护理费等问题产生分歧,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发生争执动手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被申请人朱**受伤的损害后果。被申请人朱**于2013年8月2日纠纷发生当日,即入住天津**医医院进行治疗,并产生医疗费3851.99元,对此被申请人朱**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住院证、住院病历记录、医疗费凭证、人体损害鉴定意见书等予以佐证,能够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所受损害与本次纠纷具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确定再审申请人杨**、孙**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朱**承担6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与(2015)滨塘民初字第1218号案件虽系同一事件引发,但两案事实理由与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再审申请人杨**、孙**以两案判决结果不同、自相矛盾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杨**、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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