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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择仁里12门601号,现其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彩霞里6-2-401号其父母家中不满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且其在现居住处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彩霞里6-2-401号居住不满一年,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有具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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