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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