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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无瑕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富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无瑕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翟庄村村民,1971年户籍转为非农业,曾在天津中储东丽仓库工作,1998年下岗,下岗后始终居住于翟庄村,自2003年通过个人账户缴纳养老保险金,原告属于“40、50”提前下岗的非农业人口,应享受相应待遇,二被告未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原告相应待遇,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类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有误,根据法院核实,翟庄**员会已变更为“翟庄**理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全部退还原告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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