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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天津海**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与被告天津海**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天津海**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诉称,2014年5月31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区中心商务区东台路东侧XXX商品房,同时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12月原告发现,房屋墙面多处出现裂纹。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及施工标准建设,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但被告予以拒绝,故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对有裂纹墙面进行修复;2、判决赔偿原告房屋质量不合格经济损失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原告董**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房屋买卖合同,证实双方建立了房屋买卖关系,被告应以合同交付质量合格房屋;

证据二、发票四张,证实原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购房义务;

证据三、房屋登记证明,证实原告系涉诉房屋所有权人;

证据四、照片两张(打印件),证实墙体多处开裂,原告认为房屋主体质量有问题。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海**限公司辩称,涉诉房屋本身没有质量问题,房屋确实有裂缝,被告认可为原告维修。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未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区中心商务区东台路东侧XXX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7.06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8178元,总价款为711977元,原告选择贷款方式支付,交房日期为2014年6月1日。此外,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1日,原告取得了《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被告将涉诉房屋交付后,原告在装修前,发现墙面有多处裂缝,认为被告没有按照设计及施工标准建设,导致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遂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房屋存在裂缝,同意维修,不认可给付赔偿。但原告坚持要求对涉诉房屋开裂成因、该开裂成因是否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是否可以修复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根据原告申请,本院遂委托天津元**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经现场检测和相关证据资料的核查,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经我司专家组讨论后提出鉴定意见如下:天津**区中心商务区XXX房屋墙面开裂为质量缺陷,其原因,一是加气砼墙面裂缝,是与水泥混合砂浆抹灰层局部偏厚有关,抹灰层养护不到位而出现的收缩裂缝;剪刀墙墙面裂缝,是水泥混合砂浆抹灰层与光滑的基层墙面粘接不牢,基层表面处理不到位有关。二是在暗埋管线处墙面裂缝,是与管线凹槽填充的水泥混合砂浆局部偏厚、与基层粘接不牢,防裂措施未完全起到防裂效果等因素有关。房屋墙面裂缝,不满足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的相关规定,影响使用性。XXX房屋墙面裂缝,主要产生在填充墙和砼剪力墙上的水泥砂浆抹灰层处,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该房屋墙面裂缝属质量缺陷,影响使用性,墙面裂缝应以修复。建议修复方案为:8.1次卧室:采用云石锯,沿墙面裂缝将水泥砂浆层锯开,深度10㎜-15㎜,清理干净,然后采用防裂砂浆填平,粘贴20㎜宽玻纤网格布一道,表面再用防裂砂浆抹平,以盖住玻纤布为准。8.2起居室:采用云石锯,将砼剪力墙空鼓裂缝周边和管线周边的抹灰层切开,剔除抹灰层,清理干净浇水湿润,采用水泥胶浆进行基层墙面处理,然后采用1:1:6水泥混合砂浆分二遍抹平;沿裂缝周边粘贴200㎜宽玻纤网格布一道,表面再用防裂砂浆抹平,以盖住玻纤布为准。

另查,涉诉房屋至今未有装修,原告要求赔偿损失20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庭审中,原、被告对鉴定报告中的建议修复方案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鉴定报告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完全履行。然原告在接受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尚在质保期内,被告理应承担修复责任。根据原告申请,天津元**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了鉴定,明确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并出具建议修复方案,原、被告均同意涉诉房屋按照建议修复方案进行维修,本院予以准予。至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20000元,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承担一节,因被告在抗辩中一直认可对原告房屋予以修复,系因原告认为有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方坚持鉴定,而鉴定结论为现有质量问题不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鉴定费用不妥,应予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海**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区中心商务区东台路东侧XXX房屋墙面开裂问题予以修复,具体方案为:8.1次卧室:采用云石锯,沿墙面裂缝将水泥砂浆层锯开,深度10㎜-15㎜,清理干净,然后采用防裂砂浆填平,粘贴20㎜宽玻纤网格布一道,表面再用防裂砂浆抹平,以盖住玻纤布为准。8.2起居室:采用云石锯,将砼剪力墙空鼓裂缝周边和管线周边的抹灰层切开,剔除抹灰层,清理干净浇水湿润,采用水泥胶浆进行基层墙面处理,然后采用1:1:6水泥混合砂浆分二遍抹平;沿裂缝周边粘贴200㎜宽玻纤网格布一道,表面再用防裂砂浆抹平,以盖住玻纤布为准;

二、驳回原告柳*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18000元,合计18300元,

原告负担9260元(已交付),被告负担904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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