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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寰**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寰**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天**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滨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寰**易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寰**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天津天**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天津寰**易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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